《法律信箱》頂樓漏水修繕 全體住戶分攤
作者: 美麗新天地 日期: 2010-11-15 17:19
本報讀者來信問:
我住的社區大樓頂樓住戶,向管委會反應,屋頂漏水
導致裝潢受損,請問頂樓部分並無休閒設施或晾曬裝置,住戶幾乎都沒上去過,防水工程
及修繕頂樓住戶裝潢的費用,該由誰支出?全體住戶分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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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岳龍律師答:
公寓大廈之屋頂構造係屬共用部分,且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對於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或維護工作,都由管理委員會負責。至於相關費用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
因此,只要頂樓住戶能證明其室內裝潢受損,係因屋頂漏水所造成,自可要求社區管理委員會就該屋頂漏水部分,進行防水工程修繕,修繕費用係由社區公共基金來支付。
同時頂樓住戶就其室內裝潢受損部分,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管理委員會負賠償責任,當然其賠償費用,也是由公共基金來給付,如果公共基金不夠支付時,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就要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因此,住戶有無使用頂樓跟漏水修繕工程無關,只要漏水處是屬於共用部分所造成,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就要負責。
(謝岳龍法律事務所謝岳龍律師解答,記者林俊宏攝影/整理)
資料來源: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8/78/2f58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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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岳龍律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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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頂樓住戶能證明其室內裝潢受損,係因屋頂漏水所造成,自可要求社區管理委員會就該屋頂漏水部分,進行防水工程修繕,修繕費用係由社區公共基金來支付。
同時頂樓住戶就其室內裝潢受損部分,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管理委員會負賠償責任,當然其賠償費用,也是由公共基金來給付,如果公共基金不夠支付時,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就要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因此,住戶有無使用頂樓跟漏水修繕工程無關,只要漏水處是屬於共用部分所造成,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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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8/78/2f58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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